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
(2025年12月29日国度监察委员会整个会议决定 2026年1月20日国度监察委员会布告第3号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保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现实,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机关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该当对峙依法依规、真实正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
第三条 监察机关该当成立健全科学美满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造,由办公厅(室)掌管两全协和谐督促领导本机关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上级监察机关该当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辅导,领导和督促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实时纠正解决。
第五条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主体通常为造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监察机关。对于人民人民宽泛关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沉要信息,能够由上级监察机关颁布。
第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该当实时向社会自动公开本机关下列监察工作信息:
(一)监察律例和必要公开颁布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内设机构以及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设置,办公地址,监察官的职责、使命和权势;
(三)依法该当向社会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和国度监察委员会颁布的领导性案例;
(四)检举控诉的受理领域、通讯地址、来访欢迎功夫和地址、举报电话号码、网站网址、处置法式等信息;
(五)复审复核、申述复查、国度赔偿案件的受理领域、申请前提及要求、解决法式及期限等信息;
(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汇报;
(七)特约监察员职责和名单;
(八)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九)其他遵循司法律规划定该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划定的该当向社会自动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表,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并依照划定法式审批后,能够向社会公开下列有关信息:
(一)立案调查信息;
(二)政务处罚、处置信息;
(三)责任变乱追责问责信息;
(四)追回涉嫌职务犯罪表逃人员信息;
(五)典型案例传递信息;
(六)沉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
(七)其他必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
第八条 国度监察委员会该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全国监察机关监督查抄、调查统计情况的有关数据。
第九条 监察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国度奥秘、工作奥秘、贸易奥秘、幼我隐衷和依法不该当公开的幼我信息;
(二)处于会商、钻研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度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不变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法律的工作信息;
(四)其他遵循司法律规划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于涉及贸易奥秘、幼我隐衷的监察工作信息,权势人赞成公开,或者监察机关以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沉大影响的,能够公开。
第十条 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能够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颁布;
(二)召开新闻颁布会、接受采访;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颁布;
(四)其他便于人民人民实时正确获取监察工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依照下列法式解决:
(一)造作或者获守信息的承办部门提出具体公开规划,拟订公开的内容、功夫、方式等。
(二)承办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微风险评估,凭据工作必要能够商本机关宣传、保密治理等部门解决。对于公开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承办部门该当提前造订应对预案。
(三)承办部门依照有关划定推广相应审批法式后,由本机关宣传部门统一组织颁布。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该当加强互联网政务媒体建设,实时颁布、动态更新监察工作信息。监察机关官方网站该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职能。
第十三条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后,监察机关该当亲昵关注舆情态势,依照有关划定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工作。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不变、侵扰社会秩序的涉及监察工作的虚伪或者不齐全信息,监察机关该当依照划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措置,凭据现实情况实时颁布齐全正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依照划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广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定见、建议。监察机关该当实时解决和反馈。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发展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沉的,对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置;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划定推广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公开的信息谬误、不正确且未实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该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解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执行条例》等划定该当向特定对象通知、奉告、颁发、传递有关监察法律信息的,遵循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度监察委员会掌管诠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